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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三重區體育會走過60個春秋,璀璨非凡60年,陪伴您我走過一甲子,大家一起成長~一起健康又美麗,!祝福體育會永長青…..感謝體育人共同推展全人運動~全人健康…          恭喜!新莊體育運動志工協會 謝麗珠理事長榮獲新北市弘揚孝道促進協會,孝德嘉弘楷模表揚,頒發弘揚孝道楷模獎!          恭賀!本會總幹事謝素姜,榮獲東和宗教學院第二屆[德馨獎]熱心楷模,榮耀社會愛心公益熱心志工。          恭賀!新北市110年第十一屆[金志奬],三重區體育會榮獲《榮耀20特獎》謝素姜, 《金心獎》陳吳美蓮,《銀心獎》2位:賴麗雪、翁宗滿,《銅心獎》3位:陳麗雲、吳麗慎、曾加添,共7位。          新北市體育運動志工總會榮獲《金心獎》5位:周鳳嬌、陳煌、張淑蘭、袁葉足、謝洪麗珠,《銅心獎》侯儉,共6位。          恭賀!本會謝素姜總幹事榮穫衛生福利部110年度金牌獎(志願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)。元極舞委員會:胡施秀惠主委、胡毓淡總幹事、盧林秀鑾。香功委員會:張秀蓮總幹事、黃敏惠等5位,榮穫衛生福利部110年度銅牌獎(志願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)。感謝!體育運動志工熱誠服務,無私奉獻!           感謝全體體育夥伴的熱心為體育公益無私付出,❤️為全人健康而努力…無限感恩!  
本會組織章程

新北市三重區體育會組織章程

 

第一章     

     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三重區體育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     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
      本會以普及體育增進健康發揚民族精神及研究體育學術為宗旨。

      本會以新北市三重區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: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特2號。

     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     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ㄧ、關於會員身心之鍛鍊事項。

二、關於體育運動之研究設計及推展事項。

三、關於健康運動之推行事項。

四、關於各項運動調整統計及編篡事項。

五、關於民間體育運動之創新及推行事項。

六、關於體育運動講習、各項比賽及舉辦活動事項。

七、關於相關政府單位委辦活動及查詢事項。

八、配合國家體育政策之推動與培訓各項選手事項。

 

第二章     

     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
一、    個人會員:凡設籍新北市三重區市民年滿十六歲以上,熱心體育,經加入各單項委員會履行入會手續,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
二、    團體會員:凡籍設新北市三重區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本會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、市體育會之單項為準則,以競技項目為先,休閒項目為輔。而不與本會已成立之單項運動同性質。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即為單項委員會。各單項委員會推派代表3人,以行使權利。

三、    贊助會員:非本區域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。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
四、    榮譽會員:非本區域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榮譽會員。

     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,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徹銷者。

     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但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無上述之權利。

     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大會決議事項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 十一 條 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十二 條 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死亡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四、2年以上未繳交年會及辦理活動者。

第 十三 條 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 十四 條 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 

第三章  組織及職權

第 十五 條 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會員代表名額、任期(與理監事任期同)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 十六 條 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八、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。

第 十七 條  本會置理事25人、監事7人,由會員代表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,候補監事2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,理事、監事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第 十八 條 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審定團體會員及單項委員會會員代表之資格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 十九 條 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,由理事選舉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二十 條 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二十一條 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二十二條 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4年,連選得連任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三條 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五、2年以上未繳交理監事費者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、副總幹事數人、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。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五條 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六條 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。

 

第四章     

第二十七條 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八條 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,每1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。

第二十九條  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以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會員代表之除名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 三十 條 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            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三十一條     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三十二條     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,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者,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,另行改選。

第三十三條     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 

第五章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四條 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團體會員、單項委員會入會費為
新台幣3萬元整,
於申請入會時繳納。

二、常年會費:團體會員、單項委員會常年會
費為新台幣8仟元
整,於每年131日前繳納。

三、理監事年費:理監事年費為新台幣15
元以上;
常務理監事年費為新台幣3萬元以上;

理事長為新台幣20萬元以上。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五、委託業務收益。
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五條 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,自每年11起至
1231止。

第三十六條    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
前(後)2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
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
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
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審核
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
第三十七條 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
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 

第六章     

第三十八條 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九條 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
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四 十 條  本章程經本會1000220日第15屆第1次會員
大會通過。報經新北市政府10003月31日北
府社團字第1000260018 號函准予備查。
更換會址:100年9月19日北府社團字
第1001184938號函准予備查。
增列第十二條第四項:2年以上未繳交年會及辦
理活動者。
增列第二十三條第五項:2年以上未繳交理監事
費者。
102年6月5日北府社團字第1021878286號函辦理。

 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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